112年度重簡字第2149號
原 告 華江交通有限公司
一、原告與
被告李儀恩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提出新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最新載明臺北地區或新北市計程車每日營收金額之函文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