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簡字第237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露娜滷吶商行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9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