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簡字第2385號
原 告 陳榮楠
被 告 邱敏鈴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足供認定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2樓房屋(扣除土地部分)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房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交易價格、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該房屋交易
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其訴。
惟原告
迄今卻仍未查報
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依首開規定,
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