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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重簡字第 2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385號
原      告  陳榮楠 
被      告  邱敏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足供認定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2樓房屋(扣除土地部分)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房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交易價格、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該房屋交易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原告今卻仍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依首開規定,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