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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重簡字第 24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4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被告張蓓蓓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本院112年度重簡字第2406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因本院第一審為上訴人部分勝訴判決,上訴人雖聲明廢棄原判決,然其上訴聲明真意如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738元,則本件上訴人其上訴利益即為10,7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