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簡字第24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家丞
即 原 告 簡美枝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憑。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三重簡易庭詢問
簡答表、
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則
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