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新翰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廣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郭慧娟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
上訴聲明係請求將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是
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敗訴部分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435,482元(計算式:425,482元+1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