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簡字第3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擁灃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駿勝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本院112年度重簡字第382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第一至四項不利上訴人部分均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42,697元及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142,69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