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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重簡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欣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青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宜娟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8390元,據此核算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