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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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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重簡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438號

原      告  柏毅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柏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周冠豪律師
被      告  陳源毅(原名:陳基聰)




被      告  福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逸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律師
被      告  漆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木龍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2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