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簡字第51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