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簡字第527號
原 告 洪湘柔
被 告 潘慶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
適用簡易程序;又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提起之訴訟,而原告於審理中隨著所受傷勢變化,所受損害不斷增加,
乃數度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原告主張所受傷勢亦顯受有勞動能力之減損,復聲請本院鑑定其勞動能力減損之比例,可見本件案情確有繁雜之情事,原告乃再據以聲請本院裁定改用通常程序,而
被告對此亦表示同意。為此,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所示,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