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他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他字第10號
原      告  雲君豪 
訴訟代理人  許峻銘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和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敦承 
訴訟代理人  陳育駿 
            陳炫任 
被      告  甜Me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學霖 
訴訟代理人  王崇品律師
            黃應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萬5,000元」。
二、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附表計算書應更正為如本件附表計算書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000元
聲明第1項:1,000元
聲明第2項:1,000元
鑑定費用
43,000元
社團法人台灣防水工程技術協進會初勘及複勘費用
合        計
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