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保險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幸玉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9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