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保險小字第4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於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30萬元部分,其中所增加之25萬元並未在第一審原主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範圍內,應屬在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應由第二審法院
予以審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