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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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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保險小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保險小字第5號
原      告  林尚
法定代理人  陳湘妍
法定代理人  林學承
被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語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原告為未成年人,其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全體法定理人之姓名及住所居所,且原告未由全體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為起訴之訴訟行為,具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情形,應依同項但書規定補正之,如原告未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補正,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