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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保險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保險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5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