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保險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古馷芯
即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09,841,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