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全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陳金苓
相 對 人 黃淑敏
顏芊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
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合法送達,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繳聲請費用,從而,其
假扣押之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