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全字第80號
代 理 人 黃一泛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緻藝娛樂經紀有限公司、陳重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原告聲請
本件假扣押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5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