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全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禔予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伯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按聲請假扣押、
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應徵收
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命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人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