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全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林麗琄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
管轄法院;
假扣押之聲請,由
本案管轄法院或
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聲請人聲請本件
假扣押之同時,雖對
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相對人清償信用卡債務,而由本院以113年度重小字第3025號受理在案。
惟本院對
上開本案訴訟並無
管轄權而裁定
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故本院已
非本案
訴訟繫屬法院,且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亦未指明
假扣押之特定標的及其所在地,本院亦無從因
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取得
管轄權。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
假扣押之聲請,自應併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