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司小調字第2083號
聲請人與
相對人蘇佳貞(原名蘇莉婷)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第三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處受讓對於相對人之電信債權,仍有新臺幣45,132元未獲清償,故聲請調解促使相對人清償。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蘇佳貞係於民國112年1月7日由聲請狀所記載之地址遷出,且現設籍於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有蘇佳貞之個人戶籍資料與遷徙紀錄資料在卷可稽。足見本件相對人已不居住於聲請狀上所載地址,且目前住居所不明。是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有應為公示送達之情事。因此,故應屬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情況。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