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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司小調字第 2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小調字第214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蘭芬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法院認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第三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處受讓對於相對人之電信債權,仍有新臺幣32,607元未獲清償,故聲請調解促使相對人清償。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陳蘭芬已於民國102年5月31日遷出國外,此有陳蘭芬戶籍資料查詢單在卷可佐。是本件對於相對人送達之通知書,應於外國為送達,屬得以裁定逕行駁回之情形。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