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司小調字第216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徐守雄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送達於
他造之通知書,應為
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自
第三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處受讓對於相對人之電信
債權,仍有新臺幣37,207元未獲清償,故聲請
調解促使相對人清償
三、
經查,本件相對人徐守雄已於民國111年6月22日由
聲請狀所記載之地址遷出,且現設籍於新北市三重
戶政事務所,有徐守雄之個人戶籍資料與遷徙紀錄資料在卷
可稽。足見本件相對人已不居住於聲請狀上
所載地址,且目前
住居所不明。
是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有應為公示送達之情事。因此,故應屬得逕以裁定
駁回調解之情況。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