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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司小調字第 4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小調字第4248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王琪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電信費未繳,故聲請調解請求清償。然查本件相對人王琪源之住所地設於桃園市大溪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本院限制閱覽卷可佐,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