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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司小調字第 4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小調字第456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金生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
  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調解,查相對人之戶籍已於民國113年3月11日遷入新北○○○○○○○○,此有相對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相對人因居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