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司小調字第466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孫鶯輝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
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
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調解,
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已於民國113年5月16日遷入新北○○○○○○○○,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故相對人因
住居所不明,應為
公示送達,是依
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