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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司簡調字第 1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102號
聲  請  人  楊麗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聲請人與相對人蔣麗香、吳姍樺、黃雅娟、黃啟祥、洪鈴如、陳宛如、婁篤安、孫琳惠、李盈秋、洪素月、張永慧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不能調解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蔣麗香、吳姍樺、黃雅娟、黃啟祥、洪鈴如、陳宛如、婁篤安、孫琳惠、李盈秋、洪素月、張永慧(下稱相對人等11人)係伊所犯竊盜罪之被害人,伊願賠償相對人等11人因其行為所生之損害,故聲請調解,並提出清償債務之方案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以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案之金額總額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0萬6400元,經本院以民國113年7月5日113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102號裁定命其繳納聲請費1,000元。又該裁定於113年7月17日送達聲請人(見本院卷第27頁),然聲請人今仍未繳納,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可考(見本院卷第33頁)。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