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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司簡調字第 1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377號

聲  請  人  璞琳夢鑽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澤野直樹



聲請人相對人陳億駿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之鑽戒,其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元,此有聲請人隨聲請狀附上該鑽戒之銷售單據等資料在卷可佐。是將本件調解程序標的價額核定為壹拾柒萬柒仟元,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壹仟元,裁定如主文,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程序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