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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10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08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庠邑
被 告
王開成
訴訟代理人 蔡宜興
當事人
間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
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6月6日宣示
辯論終結
,並定於113年7月4日
宣判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
爰
命
再開
辯論,
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