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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10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08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庠邑 
被      告  王開成 

訴訟代理人  蔡宜興 
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6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7月4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