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1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255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9,287元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