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1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奎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謝陳金鳳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2,302元,及自民國102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謝陳金鳳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