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36號
原 告 劉家榮
被 告 洪秉家
上列
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019號
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