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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12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225號
原      告    聯永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增
訴訟代理人    卓義欽
被      告    振大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振大地產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吳宜柔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前二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