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25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一造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
本案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4萬8848元,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
業據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書、門號0000000000號服務申請書
暨電信費帳單、
債權讓與通知書暨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雖被告對
支付命令異議,並
抗辯該項債務尚有爭執
云云。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未到場,復未提出其他
反證,其空言爭執,
難認可採,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錢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