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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12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25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林訓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4萬8848元,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門號0000000000號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通知書暨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雖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並抗辯該項債務尚有爭執云云。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復未提出其他反證,其空言爭執,難認可採,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錢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