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小字第126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宣示
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7月4日
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8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