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26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宗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774元,及其中55,618元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
本件為
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
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歸戶基本資料查詢、消費繳息查詢、消費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等件為證,至被告雖具狀聲明異議,表明本件債務尚有糾葛,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被告仍未具體指明本件債務究有何糾葛之處,亦未到庭陳述或再以書狀表示意見,本院自無從審酌,則其空言所辯,尚非可採。從而,原告依信用卡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