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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13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30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朱志昇 
被      告  沈忠南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伍佰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雖辯稱先前未收到原告通知繳款,且現在家庭經濟困難,無力負擔一次清償等語。被告不否認其遷移他址時未主動告知原告,自難認被告未收到繳款通知一事可歸原告。至被告實際清償能力,本件債權日後被告可否主動履行完畢或執行受償問題,無礙原告依約得請求被告負清償借款責任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