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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13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31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瀚立 
被      告  張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原利率加付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並按原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負清償責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