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小字第132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美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逾期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依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3823元及約定
遲延利息、
違約金,經加計核算至起訴前1日之約定遲延利息、違約金共6萬5215元,應徵收裁判費用1000元,扣除已繳500元,尚應
補繳500元,本院前已通知原告繳納,
迄今仍未補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如已無繼續訴訟之意思,惠請盡速向本院提出撤回
起訴狀,以利
本件早日終結,節省有限司法資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