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小字第1321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吳柏寬間請求清償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2,3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