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13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353號
抗  告  人  名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碧英 
訴訟代理人  曾正中 
上列當事人相對人創夏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0元,其抗告顯於法不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