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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1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355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被      告  陳世豪 
            陳金火 
            李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36之9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戶籍即住所均在南投縣名間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3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被告與原債權人林偉漢雖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係小額事件,且林偉漢應係以借貸為業之商人,故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所在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