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43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