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小字第1437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偉琦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逾期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萬8114元,據此核算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