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437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一造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佰貳拾元,及自
本案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22日起未依
兩造簽立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給付服務費,使用未滿2年即無故不履行契約,應賠償4個月服務費共新臺幣(下同)8400元,合於所提附加監視系統協議書第2條約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另主張被告應賠償施工費用2萬9714元,
惟按兩造簽立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第20條第1項約定全文,被告本應負擔施工費用2萬9714元,係因其與原告簽約3年,故原告同意優惠免收。並無另約定被告日後如不履約或提前終止契約,須變更負擔此部分施工費用,是原告單方認為被告改應負擔此部分施工費用,
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