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46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謝孝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楊上金之
繼承人,應就楊上金生前積欠信用卡消費借款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惟查,被告已向本院聲明
拋棄繼承,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
准予備查,有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在卷
可稽,足認原告請求對象已
非楊上金之
繼承人,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