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小字第1476號
原 告
謝勝偉
劉育辰
聲請人與相對人楊伯皓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陳美滿參加
本件訴訟,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聲請參加訴訟或
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