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51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49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
二、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