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52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一造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六月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
本案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卡消費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萬0236元及
遲延利息,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
業據提出渣打銀行信餘額代償/現金貸款申請書
暨約定條款、分攤表、
債權讓與證明書、信用卡
違約金收取規範、民眾日報公告及被告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被告雖對
支付命令異議,並
抗辯該項債務尚有爭執,原告曾同意被告就
系爭債務以1萬8000元計算,經被告分4次支付清償完畢
云云。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未到場,復未提出其他
反證,其空言爭執,
難認可採,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
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